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 “门槛”抬高

发布时间:2008/4/15 作者:admin 浏览:1859 分享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门槛抬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一大悬念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门槛"昨日揭晓。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172号文件"),对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作出详细规定。办法自200811日起实施。

  172号文件标志着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将更加严格,以此起到真正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普遍措施。

 

 认定审查标准提高

  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最重要的优惠措施之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且设立在海南、厦门、深圳、珠海、汕头五个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因此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成为关注焦点。

  172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了一般要求、必须满足的客观数量条件和偏向主观考察的条件。

  一般要求方面,要求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进行持续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要拥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

  必须满足的客观数量条件也被称为门槛条件,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对其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并购、受赠和五年以上独占许可。

  此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例也有规定,分别是销售额5000万不低于6%5000万到2亿不低于4%2亿以上不低于3%

  主观性的条件包括研究开放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以及销售和总资产成长性。

  

  地方层面

  在认定管理方面,此次172号文件规定也从程序上提高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的门槛。与过去的实践相比,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申请和审批过程将更加透明和客观。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将设立全国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科技部。

  重要的改变在于地方层面,各省级行政地区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管理部门与同级的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管理机构将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并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实施审查。

  制度设计上由省一级的三个部门来共同管理,而不是由下一级机关来分别决定,将产生更好的公平和公正效果。

  此外,通过审查的企业必须经过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其间无人提出异议的才能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如果企业的经营不发生变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时可以申请复审,通过复审的资质有效期仍然为三年。复审之后的资质有效期满后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将视同为初次申请办理。

  

  外企空间

  虽然有待未来的政策指引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但是目前看来172号文件中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对于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来说也许是一个好消息。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税收优惠,在此情形下,促使一般在华外企都想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

  而在此前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项先决条件。

  而由于内部管理以及组织架构上的原因,大部分跨国外资企业通常将知识产权置于母国或者中国以外的地区。

  此次172号文件中规定的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办法包含的"独占许可"方式,除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和并购方式之外,外资企业也许可以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

  但是此次172号文件并未规定,"独占许可"的范围到底是全球范围还是中国范围内的独占许可,具体规定预计将在进一步的工作指引中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