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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政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1/10/25 作者:admin 浏览:1424 分享至:

中心信息公告内容

一.中心简介

济南政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山东省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国内排名前五的科技及财税咨询服务机构,得到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多次获得科技部及省内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支持。中心拥有百余名资深咨询顾问,立足山东、面向全国提供科技及财税咨询代理服务。

秉承“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经营理念,至成立起,累计成功帮助800余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双软认定并享受到二十多亿元的税收优惠,帮助企业争取到5亿多元的无偿资金资助,得到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高度认可。

二. 中心主任委员会

济南政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           朱涛

济南政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         王海云

济南政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         赵大伟

三. 中心相关证书

3.1 登记证书

3.2 税务登记证

3.3 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 中心服务项目

五.服务电话

技术支持:0531-88873003

客户服务:0531-88873113

六.附件-中心章程

济南政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中文名称为济南政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英文名称为:JNNAN ZHENGHE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简称JNZHPPC)(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为民营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循“背靠政府,面向企业,提升服务,成人达己”的原则,以政务支撑、科技咨询、资质认定为主要经营业务,并逐步扩展到政策、流程、管理咨询和企业投融资的其他领域。专注科技政策研究,组织科技力量,整合科技资源,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综合性的科技中介服务,努力成为连接科技界与企业界的桥梁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智囊团,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中心是在济南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本中心接受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和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地是济南市高新区银荷大厦舜华路A座A-8-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究:受政府委托,开展科技、经济发展战略调查研究,为政府各项决策提供依据;

(二)政务支撑:帮助政府进行科技经费的监管、科技项目的初审咨询、科技政策的培训等;

(三)科技咨询:为企业提供科技战略与规划、知识产权管理规划、税收筹划、资质认定咨询、科技项目归集与申报、科技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咨询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企业提供科技类技术、管理人才培训及其他专项技术技能培训等;

(五)技术服务:为企业导入先进适用的技术,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难题。如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

(六)信息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向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市场、人才及其国家对相关行业的政策导向,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趋势,信息化建设、行业动态、市场信息等;

(七)代理服务:代理企业申报科技立项咨询、科技成果、专刊、项目可行性论证、设计、企业策划、管理策划、营销策划、广告宣传、设备的代购等服务,

(八)其他科技中介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中心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八条 济南政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中心主任由中心发起单位(个人)民主推举产生。中心主任接受工作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委员会有权罢免中心主任,同时推举新的合适的人选。

第九条 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中心会议;

(二) 检查本中心工作情况;
  (三)协调各部门之间工作;
  (四)代表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条 本中心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二)讨论通过中心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工作计划;

(三)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政策研究部、政务支撑部、科技咨询部、企业管理部、综合部(办公室)、财务部6个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业务范围归属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经费、资产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主要为:

(一)注册资本金

(二)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经营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收入;

(五)捐赠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中心工作委员会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中心因故需要注销的,由中心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九条 本中心终止前,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中心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0年8月20日经中心筹备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